约束战争和冲突状态的权威法律文件《日内瓦公约》

发布时间:2019-08-01 18:36传承者:Fanlishi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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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瓦公约是1864年至1949年在瑞士日内瓦缔结的关于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一系列国际公约的总称。日内瓦(四)公约于1950年10月21日生效,1977年6月10日在日内瓦又签订了日内瓦(四)公约的两项附加议定书,并于1978年12月7日生效。

该公约被认为是国际主义人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约束战争和冲突状态下敌对双方行为规则的权威法律文件。中国于1956年加入此公约。200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已签订60周年。

日内瓦公约的签署背景

日内瓦公约的建立是亨利·杜南努力的结果,1859年他在索尔弗利诺战争中目击到战争的恐怖。1862年亨利·杜南在《索尔弗利诺的回忆》中描写了1859年法、意对奥战争中索尔弗里诺战役的惨状,以唤起世人对于战时救护伤病员问题的注意,并提倡各国创立救护团体。

1863年创立红十字会组织的日内瓦国际会议希望使伤员和医务人员“中立化”。1864年8月22日,瑞士、法国、比利时、荷兰、葡萄牙等12国在日内瓦签订《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公约规定了军队医院和医务人员的中立地位和伤病军人不论国籍应受到接待和照顾等。

在1977年和2005年的三个修改成为了日内瓦公约的一部分。第一分约随着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1863年的成立而获得采用。文本在1863年10月26日到10月29日的日内瓦国际会议决议中出现。在2014年4月2日,当正式加入该公约时,他们已经被196个国家所认可。所有签约的地区必需制定充足的法律,当日内瓦公约被侵害时要使成为严重刑事罪行。

约束战争和冲突状态的权威法律文件《日内瓦公约》

日内瓦公约的签署过程

日内瓦四公约:于1950年10月21日生效。1977年6月10日在日内瓦又签订了日内瓦四公约的两项附加议定书,并于1978年12月7日生效。

现行的日内瓦(四)公约包括1949年8月12日在日内瓦重新缔结的四部基本的国际人道法,为国际法中的人道主义定下了标准。它们主要有关战争受难者、战俘和战时平民的待遇。它们并不影响在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公约》覆盖的武器的使用及1925年在《日内瓦协议》中在对气体和生物武器的使用。

截至2014年4月2日,随着巴勒斯坦的加入,已经共有196个国家和地区以不同方式成为《日内瓦公约》的缔约方。该公约被认为是国际人道主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约束战争和冲突状态下敌对双方行为规则的权威法律文件。

1906年,清政府签署承认了《日内瓦公约》。新中国于1956年加入此公约,同时对公约提出四项保留:保护国的代替必须经被保护者本国的同意;战俘或平民被移交他国后,原拘留国仍不应解除责任;占领区以外的平民也应适用公约的保护;战争罪犯不得享有战俘地位。

日内瓦公约内容

第一公约《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即1949年日内瓦第1公约

共有64条正文及两个附件,主要内容是:确认敌对双方伤病员在任何情况下应该无区别地予以人道待遇的原则;禁止对伤病员的生命和人身施加任何危害或暴行,特别是禁止谋杀、酷刑、供生物学实验或故意不给予医疗救助及照顾;医疗单位及其建筑物、器材和人员不受侵犯,但应有明显的白底红十字或红新月及红狮与日标志。

第二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即1949年日内瓦第2公约

共有63条正文及1个附件,是对1907年海牙第10公约的修订和补充。它在适用范围、保护对象、基本原则等方面,与第1公约完全相同,只是结合海战的特点,规定了海战中保护伤病员、医院船及其人员的特殊原则和规则。该公约仅适用于舰上部队,登陆部队仍适用日内瓦第1公约所规定的原则和规则。

第三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即1949年日内瓦第3公约

共有143条正文和5个附件,是对1929年同名公约的修订和补充。它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和保护对象。主要内容是:战俘系处在敌国国家权力管辖之下,而非处在俘获他的个人或军事单位的权力之下,故拘留国应对战俘负责,并给予人道待遇和保护;战俘的自用物品,除武器、马匹、军事装备和军事文件外,应仍归战俘保有;战俘的住宿、饮食及卫生医疗照顾等应得到保障;对战俘可以拘禁,但除适用刑事和纪律制裁外不得监禁;不得命令战俘从事危险性和屈辱性的劳动;战事停止后,应立即释放或遣返战俘,不得迟延;在任何情况下,战俘均不得放弃公约所赋予的一部或全部权利;在对某人是否具有战俘地位发生疑问的情况下,未经主管法庭作出决定之前,此人应享有本公约的保护。

第四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即1949年日内瓦第4公约

共有159条正文和3个附件。在1899年海牙第2公约和1907年海牙第4公约附件中只有一些零散的保护平民的条文(见海牙公约)。此公约是对这些条文的补充和发展。其主要内容是:处于冲突一方权力下的敌方平民应受到保护和人道待遇,包括准予安全离境,保障未被遣返的平民的基本权利等;禁止破坏不设防的城镇、乡村;禁止杀害、胁迫、虐待和驱逐和平居民;禁止体罚和酷刑;和平居民的人身、家庭、荣誉、财产、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应受到尊重;禁止集体惩罚和扣押人质等。

上述四公约于1949年8月12日由中国、苏联、美国、英国、法国等61个国家在日内瓦签订,并于1950年10月21日生效。至2014年4月2日,随着巴勒斯坦的加入,共有196个国家和地区以批准、加入或通知继承等不同方式成为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

第一附加议定书《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1977年6月8日订立)

第二附加议定书《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1977年6月8日订立)

第三附加议定书《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采用新增标志性徽章的附加议定书》(2005年12月8日订立)

约束战争和冲突状态的权威法律文件《日内瓦公约》

日内瓦公约的历史影响

起初,ICRC负责各国红会的信息交流,通知新红会的成立,并召集国际会议(1867巴黎,救助军队伤兵团体国际会议,16个红会、9缔约国;1869柏林;1884年日内瓦红十字国际会议20个红会,20个缔约国;这些会议主要讨论保护受害人及各国红会在平时的活动(如今发展成为4年一次);国际联合会成立于1919年;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构成及分工:ICRC创始人,在武装冲突地区救助主导,联合会、国家红会;七项基本原则: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和普遍。

日内瓦公约对中国的影响

人民解放军是一支有着人道主义光荣传统的人民军队,早在建军初期就订立了“缴枪不杀”、“不许虐待俘虏”等人道主义军规。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当中的“三大纪律”当中就有一条“不拿群众一针一线”。

在艰苦卓绝的抗战期间,中国军队对被俘的日本侵略军官兵依然坚定地给予人道主义待遇。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延安为侵华日军战俘开办的专门学校——日本工农学校,体现了对战俘人格的尊重。

经过教育和学习,抗战时期从这个学校毕业的日本学员都成为了反法西斯战争的骨干,积极参与了从战场喊话到散发传单的反战工作,有力地促进了侵华日军的分化和瓦解,为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作出了贡献。人道主义对争取和平、早日结束战争,起到了枪炮所不能起到的作用,具有深远的影响和意义。

从1956年12月28日加入《日内瓦公约》后,中国政府和中国军队严格执行有关条款,20世纪60年代释放了所有二战战犯。在返回日本的1100多名战俘中只有一个人对中国不友好,这件事值得我们深思。

另外,针对日内瓦第二公约关于改善海战医疗环境的规定,中国于2008年专门研制设计了和平方舟号医院船,用于改善海战医疗环境。

除此之外,针对该公约之第三公约关于战俘待遇的规定,我国在1956年即所谓我国加入该公约当年即特赦释放了1017名日军战犯,此后我军又先后在1959年一直到1975年根据该公约之规定先后分7批予以特赦释放了共7批次国民党战犯。

与此同时,针对例如像日本在侵华战争期间,违反日内瓦公约相关规定,对中国平民的野蛮的屠杀与虐待行径(例如像著名的南京大屠杀等),中国民间也通过诸如像对日起诉等形式,以此来捍卫了日内瓦公约的尊严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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